信息网络管理规定

惠州学院校园网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08-22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8号)、《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教技[1996]55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学院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其目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互连。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三条  校园网的建设由学院统一规划,教育技术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校园网的建设、扩充、更新、改造等所需的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校园网运行的收入和支出经费纳入学院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教育技术中心是校园网的管理执行机构。其职责为:负责统筹、监督和协调校园网的规划和建设;负责校园网日常的运行、开发、维护和管理;负责校园网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等外网的连接;负责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网络基础服务并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连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子网和单机,由本单位使用、管理、维护。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兼职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维护工作,并接受教育技术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入网管理

  第六条  校园网覆盖范围内,教学、办公、实验室等公共区域校园网免费使用,不设专用帐户。教学、办公等公共区域网络由教育技术中心统一规划部署,若需新增或变更原有网络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交教育技术中心审批。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准入网。

   第七条  为使网络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校园网要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教工宿舍、学生宿舍为校园网付费有偿使用区域,每台入网主机需申请个人专用入网帐户。

  第八条  个人入网帐户分为教工帐户和学生帐户,教工帐户有效期至本人离职,学生帐户有效期至本人离校。费用包括网络接入费和月租费两部分,具体按学院网络收费标准实施。

  第九条  申请入网帐户的个人用户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开户审批手续。

  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同时不得转借或转让。教育技术中心如认为情况异常,有权关闭用户帐户。

  第十一条  校园网的IP地址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要求使用IP地址,不得私自设置。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互联网安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教育技术中心会同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网络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随意复制或使用未经安全检查的系统软件,以及盗用他人账号等。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学院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措施:警告、停止网络连接直至诉诸法律。

第五章 虚拟主机和设备托管

  第十六条 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是指将惠州学院下属机构购买的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放置在校园网中心机房的服务。

  第十七条 虚拟主机托管是指为惠州学院下属机构、社团、教师个人的信息系统(包括网站、应用系统等)提供主机空间服务。

  第十八条 托管方应接受学院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遵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托管方应对主机空间中所有内容、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不得有任何商业行为。

  第十九条 托管方申请需经教育技术中心批准,由教育技术中心教学资源部分配主机空间和IP地址,同时可申请学院二级域名(*.hz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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