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院数字化校园建设步伐,确保校园一卡通相关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校园一卡通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现高效的管理,最大程度保护广大校园卡用户和学院的利益,同时为规范校园一卡通管理工作和用户的行为,使校园一卡通工作有章可循,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一卡通系统是学院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高效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部门应积极利用校园一卡通系统并做好各项配合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院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管理部,隶属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全院的校园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规划、设计,一卡通系统、设备维护,卡务管理,充值续费、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以及有关数据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等。
第三条 校园卡是由学院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消费、会议签到、考勤管理、巡更管理、代扣代缴等功能的卡片。
第二章 相关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向一卡通管理部提供新生办卡信息,提供学籍变更、毕业的学生信息,在新生入学须知上对校园一卡通作必要介绍。
第五条 学生处在新生入学须知上做好一卡通使用须知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各教系辅导员负责按一卡通管理部要求做好每年新生卡的领取、发放和登记工作。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及时将学院新聘、部门调整、辞退等人事变动教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资号、工作部门和照片等基本信息提供给一卡通管理部,以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数据及补助发放的准确性。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财务对账、费用结算、提供教职工补助信息及银行对帐等工作。
第三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九条 一卡通管理部负责为用户办理新卡,进行卡片维护、挂失、解挂、注销等卡务管理,设备、系统维护及综合协调工作等。
第十条 校园卡的分类及使用对象。
校园卡分为三类,即学生卡、教师卡和临时卡。临时卡只具备消费功能。
1.学生卡
学生卡的办卡对象包括学院统招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留学生、校际交流学生等人员。
2.教师卡
教师卡的办卡对象包括学院在职的教职工(含合同工)、外籍教师、离退休人员等人员。
3.临时卡
临时卡的办卡对象包括教职工家属,短期来我院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办理
学生卡和教师卡采取批量办理,临时卡则采取零星制卡。
(一)教师卡和学生卡
每学年新进教师和学生一般采取批量制卡,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成人教育处(学院)提供办卡信息。个别新调入的教职工和零星入学的学生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交一卡通管理部办理。
(二)临时卡
1.教职工家属办临时卡凭人事处出具的证明办理。
2.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到一卡通管理部统一办理。
3.需办理公用消费卡的校内各单位,需持有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证明,交一卡通管理部办理。
第十二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一)教师卡有效期为10年,到期续用;
(二)学生卡有效期一般根据学制(本科生卡有效期一般为4年,专科生卡有效期一般为3年)及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来确定;
(三)临时卡的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到期续用。
第十三条 校园卡的挂失与解挂
校园卡的挂失与解挂,需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相关身份证明)到一卡通窗口办理或到自助设备上处理;无证挂失、代办挂失等窗口均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制卡费用管理
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职教职工(含合同工)首次免费制卡,因卡片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要补卡、换卡的,需缴纳制卡工本费;办理临时卡需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四章 商户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单位及在院内经营的单位、个人均可向一卡通管理部申请使用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学院财务处和校园一卡通管理部审核后,成为学院一卡通系统的商户,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资金月结(或日结)的准确性,商户应于每月最后一天(每日收班后)检查是否还有驻留于收费终端机的数据,检查相关设备和线路,保证数据上传。若有故障而不能自己解决则尽快通知一卡通管理部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 商户在一卡通系统正式运营以后需要向学院支付系统设备使用费、管理费等,具体费用标准由学院和商户双方协商并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
第十八条 一卡通管理部有责任为商户电子帐务保密,同时有义务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九条 校园卡系统操作人员应该正确使用POS机,发生多扣卡用户资金的情况应由使用部门直接和卡用户协商处理,接受一卡通管理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以财务处管理为主。一卡通管理部主要负责日常零星开卡、充值费用的现金收取和缴存。财务处设专人定期与一卡通管理部、后勤基建处及银行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收缴入库,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划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对校园一卡通系统资金进行专项项目核算管理并按财务管理要求进行相关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六章 警示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一卡通管理部有权没收或注销。
第二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为学院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一卡通管理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移动、设置、接入 POS 消费终端、网络交换机、管理工作站及连接线路等;不得擅自脱机使用消费终端,擅自脱机使用引起的后果由 POS 消费终端所属部门和单位承担;不得擅自关闭数据上传程序。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一卡通管理部取得联系。如发现违规操作或蓄意破坏造成一卡通设备、设施的损坏,责任人全额赔偿设备维修费,造成系统运行瘫痪,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校园一卡通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校园一卡通系统故障的紧急情况。应急工作小组由主管院领导担任组长,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财务处、后勤基建处、图书馆、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各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在校园一卡通系统内相关业务紧急情况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网络与信息中心应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